其实,“以房养老”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任何国家,都不能把养老这一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全部推给老人本人,靠老人本人的房产养老送终。
在很多西方国家,养老保障是由政府,社会,个人分别承担责任的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全国统一安排的)、政府的老年津贴(全体居民都有)、商业养老保险(居民视自身条件自愿加入)、政府免税(或延税)鼓励的个人养老储蓄(设立退休专用储蓄账户,该账户的储蓄利息免税或延税)、老人自有的房屋倒按揭……由此可以看出,“以房养老”其实只是以房辅助养老。
较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理应建立更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以房养老,把养老敬老之责推给老人本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至于以房辅助养老,当然是可取的。但要让房屋能够辅助养老,需具备5个前提条件:
1、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2、住房市场和住房价格应该大体稳定。如果政府大嘴一张,说住房价下跌50%银行可以承受,跌也没什么问题,老人的心脏病都吓出来了,哪还能以房养老。再说,房价如过山车,大起大落,银行也不敢受理倒按揭业务。
3、土地使用权70年之限废除。如果房屋土地使用期仅70年,以房辅助养老会令长寿者多出很多麻烦。以房辅助养老变成房屋伤老。
4、用于养老的房屋,政府免除一切税费。税费是老人难以承受之重。如果以现在中国的税费环境,各个政府部门都想从养老用房捞一块,以房辅助养老会变成养政府,养政府官员。
5、房屋寿命在百年以上。现在很多大公司建造的住房平均寿命仅30年。这样的房屋如何辅助养老?
以上五个前提条件都具备,则以房辅助养老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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