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的话题,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目标直指2011年实现上海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镇居民养老险两大特点
据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共同构成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1年7月1日在各区县全面实施。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在于,一是除个人缴费外,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相应增加,而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总额来决定,而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凡是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养老金分两部分构成
参保后,个人就可以享受每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的待遇了。领取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每月400元。为了鼓励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从16年起,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标准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得出。
根据《实施意见》,上海市城镇户籍者,在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从7月1日起补发。2011年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的,到达60周岁前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这部分人员原来已经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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