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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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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如下:
  保险公司依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与依据《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投资养老地产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可运用的资金种类不同。若依据前者,则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若依据后者,则保险公司仅能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2、保险公司自身应满足的条件不同,例如:拥有专业人员的类型和数目、净资产等;

  3、被投资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不同。若依据前者,则被投资的企业需满足上述项目公司之条件;若依据后者,则应当满足其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

  4、投资程序不同。若依据前者,则保险公司在确定投资意向后,通报中国保监会,并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若依据后者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即对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5、财务核算不同。依据前者,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在财务核算上是以不动产计算的事项;而依据后者,在财务核算上是以股权计算的事项。

  虽然《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方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未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上所述,与养老服务机构相对应,养老地产可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笔者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养老企业均属于营利性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根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或《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以物权或股权方式投资的养老地产均为营利性。

  四、保险公司运营养老地产的模式

  目前国内养老地产成功运营的案例甚少,养老地产的运营模式问题困扰着进军这一领域的投资者。笔者将通过分析美国最为典型的养老地产CCRCs所采取的运营模式,为保险公司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运营养老地产的商业模式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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