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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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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资金投资运营养老地产模式之法律分析如下:
  CCRCs将住户缴纳的入住费用于自身发展、设备更新维修、支付老住户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如果协议终止或者住户去世,绝大多数的CCRCs将向住户或住户的遗产返还入住时缴纳的入住费,返还的比例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从50%至100%不等。

  2.租赁型协议(Rentalcontracts):不同于入住费型协议,在租赁型协议项下,老年人无需支付入住费,仅需支付额度较低的保证金(通常是第一个及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及月租。住户将按照市价支付照护费用。

  3.销售型协议(Ownershipoption):在该等协议项下,老年人购买CCRCs的住所,取得房屋所有权。据有关统计,美国CCRCs提供销售型协议的相当少。

  (二)我国保险公司运营养老地产模式建议:从上述CCRCs的运营模式来看,养老地产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入住费型持有模式、租赁型持有模式、销售型模式。

  目前国内运作比较成功的养老地产上海亲和源养老社区采取会员制运营模式,会员入住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并每年支付年费。入住会员可选择对于老年公寓有使用权,这种会员制与使用权相结合的方式类似于CCRCs的入住费型运营模式;入住会员亦可选择取得老年公寓的所有权,这种方式则属于销售型模式。北京太阳城养老社区则采取租售结合的运营模式。

  销售型模式具有资金回笼快的特点,但是在品牌培养上逊于持有模式,且由于养老社区通常对于入住人年龄有一定的要求,故在老年人去世后房屋的继承、转让受限。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运营模式,根据《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不动产……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这是否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无法采取销售型模式?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所称的“住宅”应为普通商品房,本意在于防止保险资金涌入楼市而推高普通商品房房价,其并不能等同于养老社区中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并向特定年龄以上老年人销售的住宅,建议在后续的法规制定中予以明确。

  租赁型持有模式对于住户而言入住门槛较低,客户群较为广泛,但是,对于投资人而言,客户流动性较大且资金回笼较为缓慢。

  入住费型持有模式虽然入住门槛较高,针对的对象主要为中高收入老年人,但是,老年人入住时缴纳的入住费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客户流动性,且可以加速投资人的资金回笼,因此,入住费型运营模式较其他两种运营模式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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