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
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为了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作战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国际维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2000年6月,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启动军人保险法立法工作。多年来,起草部门深入到全军和武警部队100多个单位和地方20多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围绕军人保险法涉及的内容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论证,在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起草了军人保险法草案。2011年4月22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草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就草案稿分别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军兵种和武警部队等120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20日、11月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121个单位、80个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军人保险法以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目的,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针对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体现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给予补偿,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根据军人来自社会、绝大多数要回归社会的实际,规范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要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要统筹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涵盖军人保险制度诸多方面
军人保险法共9章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据介绍,军人保险法在总结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方面,国家从1997年起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又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军人退役后,其养老保险需要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安排,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作出原则性规定。
1998年,国家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又相继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人员的医疗有了基本保障。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军人保险法在总结现行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将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同时,对军人退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原则性规定。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
据介绍,为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本法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时,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作了规定。
此外,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保险经办与监督事项作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以及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
在谈到军人保险法的特点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军人保险法在全面总结十多年来军人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军情,为依法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搭建了法律平台。
据介绍,军人保险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国家和军队关于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确立了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军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反映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将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资金保障的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这一牺牲奉献特殊群体的关怀。
三是为今后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留出了空间。军人保险法考虑到军人保险制度还在实践完善过程中,主要是对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为适时补充完善能够体现军人职业特点、满足官兵保险需求的军人保险制度留出了发展空间。同时,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还需要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来源:网易博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