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王女士,40岁,公司职员,月均收入3500元
年缴保费:10000元
客户需求:有五险一金,只要求做养老补充。交费时间不能太长。10年之内能接受。
客户资料点评:王女士是一位公司职员,有五险一金,但是看到有的人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和以前工资相差很多,而且物价一直上涨,所以感到有必要给自己投保一份商业养老险作为补充。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惬意。
收益如下
收益如下:
1、从55周岁开始每年固定领取6830元,直至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20年共计领取136600元。
2、领取期间身故: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保证领取136600元)
3、意外身故保障:按照所缴保费的200%与现价较大者赔付。
4、养老金累积生息,按照现在的3。5%复利计息,可以达到183524。66元。
5、红利累积生息:按照现在的分红水平,到期累积生息估计达到125449。57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增额年金。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费情况
作者:赵艳明,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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