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平均20元,市州、县市区政府平均补贴10元。
(2)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的补贴,增加的补贴可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分担负责,也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或其它经济组织补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中的长沙县、株洲县、耒阳市和娄星区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
(3)对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贴。我省《实施意见》规定,一是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其他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各地在确定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时,应按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不可随意扩大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以免引发群体以及地区之间的攀比。
2、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补出口)。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助。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财政给予我省全额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人每年660元。
第二种情况是,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存在差异,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担。第一批试点县市区中的长沙县和娄星区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第三种情况是,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
政府补贴是新农保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重要区别。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在申报第二批试点时,都承诺对新农保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各市州、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提出的“宁可少上项目、压缩其他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大事办好”要求,切实履行在争取试点县市区时做出的承诺,加大公共财政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将应该由市州、试点县市区承担的新农保财政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好资金,让参保农民得到实惠,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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