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改革精神,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主要承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起主要作用;而政府则主要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进行补贴,起辅助作用。但一直以来,哪些项目应由财政进行补贴在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的阐释。此次《社会保险法》在立法中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据此,政府主要就两项内容进行补贴:第一是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是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补贴。
第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谓视同缴费年限,简单来说就是将职工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某一段期间视为已经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在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改制过程中,有一些职工的工作年限横跨了两种制度。为了解决好这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以实现平稳过渡,国家依法将这些职工在改制之前的工作年限均视为已经缴费的年限,以此来计算该部分职工的累积缴费年限并计发养老金。但实质上职工在这些年限期间并未实际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这部分保费缺口,由政府财政负责进行补贴。
第二,关于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等因素,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越来越多,领取时间也越来越长,大大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此外,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经济因素则导致养老金实际购买力下降,对此也必须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而这些增加了的养老金支出很有可能超出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范围,对于这些超支部分同样应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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