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
一、2011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照《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办理程序“专加”养老金。
二、2011年当年内到达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沪劳保养发(200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同时符合多种“专加”养老金条件的,“专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2011年底前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沪劳保养发(2007)8号等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同时符合多种“专加”养老金条件的,“专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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