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两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附2[沪劳保养发(2007)8号]要点: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0元。
二、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认定。
三、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同时符合具有高级职称等多种“专加”养老金条件的,“专加”养老金标准就搞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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