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证件和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
(1)申报缴费基数申报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并提交以下资料:①本人签字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和软盘;②公示证明。
(2)职工增减变化申报
缴费单位每月15日至25日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①职工增减变化表;②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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