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要求,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出。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随军配偶可以办理转入,一是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青岛市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二是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于青岛市时暂未就业的。三是未就业随军配偶户籍在青岛市,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四是未就业随军配偶户籍在青岛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军人被取消军籍的;军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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