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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税延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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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展税延型保险试点,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转型和保费增长,充实“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更是保险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税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近两年,关于税延型保险的相关文件陆续出台,在顶层设计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文件层次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新国十条)要求“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要求“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具体行动上,保监会已经联合相关部委成立了有关的工作组,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将争取在2015年内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快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称税延型保险)再次成为市场的热点。
 
  我国税延型保险前期试点经验
 
  税延型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自2007年起,天津、上海、北京、厦门等地曾在中央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纷纷出台或拟出台多种措施进行税延型保险试点,但最终未能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缺乏协同性。地方事权财权和中央事权财权的不匹配是重要原因。由于开展税延型保险涉及到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的部门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化诉求,如税务部门担心税源流失、财政部门担心年度收入与支出不相匹配、社会保障部门考虑的是对于养老保障的主导权、保监会关心的则是保费增长和行业发展问题。由于国务院层面的支持政策缺少落实细则,尤其是缺少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在具体落实时往往难以执行。
 
  二是试点方案容易引起群体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不公平。由于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缺乏对每一个个体的纳税情况掌握,试点方案一般推荐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即职工要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这样有可能会导致和企业年金一样的困境,即资金实力强的企业,会提供给员工额度更高的个人账户以供给员工养老金。而最缺乏养老保障的人群,比如未在职的城乡居民或者没有固定企业的自由工作者往往得不到任何的税收优惠,变相拉大了贫富差距。此外,天津市试点方案中规定个人缴费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个比例远远超出了国际市场中税优程度最高的加拿大实行的18%的优惠比例,这会导致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效应递减,造成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在纳税上的巨大不公平,同时,这么高的税优比例也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很大的压力。还必须看到,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和资金运用地都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特别是京沪深三个城市,如果在大范围内铺开税延型保险,势必导致大量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会集中某些特定地区进行运作,会引起不发达地区一定程度的资金外流,不利于当地政府聚集养老保险资金,也会损害当地政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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