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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再升级 防范风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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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提高经营门槛要求上,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并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的净资产。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迎来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11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通知》涵盖六大要点,包括提高经营门槛要求;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如强化开放式业务开放频次和另类投资比例监管,设定债券正回购比例防止过度使用杠杆等;结合保险投资新规,进一步明确投资范围,明确对投股权、股指期货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接受委托的外部投资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加强产品备案和销售宣传管理,明确违规行为监管措施。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参与股权投资计划
 
  在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例如,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在《通知》中,关于对参与股权、股指期货等的要求最受市场关注。对于股权投资,《通知》明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是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对此,某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应该加强对FOF这一投资工具的运用,通过对不同投资阶段、地区、行业和策略的优秀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配置,逐渐降低股权投资受新技术、新团队、新市场和经济周期等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使股权投资组合多样化,从而达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
 
  关于股指期货,则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该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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