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有了新消息。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
养老金时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今年2月撰文称,今年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将商业
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助力民生保障。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早在2009年,国务院曾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欧文汉表示,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一直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欧文汉称。
欧文汉称,考虑到政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