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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7月起全国推广 推动医疗保障 真正实现“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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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每年2400元

  《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

  据了解,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专家: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兜住底”

  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屈晓东说,此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屈晓东认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

  税收优惠推出是发展正当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强心剂,这一举措也将推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兜住底”。全民健康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可弥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不足,满足不同收入人群、不同职业人群、不同风险人群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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