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人身利益无价。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显然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人的赔付可以理解为在合同条件成就时对受益人的金钱给付行为,保险金并不归被保险人所有,也就不可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了。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金仍可成为遗产,《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以上情况下,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也就顺理成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的《批复》中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指定受益人与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也在此提醒有意购买人身保险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投保目的最终得以实现,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的确应该慎重考虑一下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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