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辰一芳朱宇迪点评
朱先生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纠纷中,朱先生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实,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从整个案情资料显示,朱先生并非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也较长,且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朱先生在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险费。
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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