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员工不应与企业形成“默契”
黄险峰表示,在实际督查中,社保部门发现,企业之所以少缴养老金,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从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另一方面,员工也在其中起了作用。
“我们在督查中发现,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企业和员工会形成‘默契’,因为员工自己也要缴纳一部分养老金,而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后,员工可以多拿工资,一些员工为了拿到比较高的工资,而默认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金。”
黄险峰由此提醒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企业、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形式。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既是每个公民的权益,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能只要求享受权益,而不承担义务。”
黄险峰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也就意味着,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以不了解社保政策法规等理由,而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
黄险峰表示,对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社保部门将在下一阶段开展专项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出现。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