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称昨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
社保局表示,按目前的监督手段,社保局难以对企业是否足额为员工缴费进行监管,并呼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
参保人应及时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详见本报2009年12月14日A19版《廿年后方知社保不足额》,2010年6月10日A19版《深发展退休老员工状告社保局失职》)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由于企业工资发放形式多样,变动频繁,社保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企业有没有为员工参保方面,目前监管成效明显,但是否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难以监管。”黄险峰说。
黄险峰表示,允许过期补缴违背公平。“比如,1995年深圳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023元,按规定,企业和员工要交194元,比例是21%;而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94元。
现在补缴1995年的194元,还不到工资的5%,意味着补缴比正常缴纳的实际负担要低得多。”黄险峰解释说,如果对历史欠费按照原有工资水平进行补缴,实际上是对现在正常缴费人员的不公平。
黄险峰表示,目前该局正在研究改变现行以当月的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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