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保中的失业保险,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帮助,深圳市的失业救济金该如何领取呢?有什么限定条件?
网友提问:
我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为我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我准备下个月辞去职务,人事部告诉我,我是深圳户籍,所以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请问如何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有多少?
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那到底失业救济金如何领取呢?社保政策对这样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社保局回复:
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是: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标准是:按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再就业;到国(境)外定居;已办理退休手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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