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
社会保障通常具有以下特点:①建立在社会公平原则之上,由国家或社会作为社保制度的实施主体;②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③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④基本不体现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参与多为强制性;⑤给付标准较低,只保障基本社会水平;⑥费用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⑦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救济等多个方面;
⑧社保缴费的费率一般根据收入情况决定。从覆盖的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健、生活卫生环境等多个领域。
与社保相对应,商业保险的特点是:①建立在牟利的商业原则之上,客观上起到了稳定社会、化解风险的作用;②由保险公司作为实施主体;③服务对象为参与保险的人群;④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
⑤保险项目范围广泛,给付标准较高;⑥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保障程度与缴纳的保险费呈正比;⑦商业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风险厘定。上述特点也有例外,例如在乌拉圭和瑞士,购买私营保险是强制的;
墨西哥的人民安保计划又是自愿性的。再如美国的医疗保险是自愿的,但有几个州立法规定超过某一规模的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
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覆盖全社会,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用以对社保不能覆盖的领域和保障程度不够的部分消费者提供保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从国外实践看,近年来社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日益普遍。
一方面,在公共社保的制度中,个体、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社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制度框架的设计或修改原有制度框架,在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领域,政府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
例如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
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总之,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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