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据报道,在为期16天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意见征集的结果中,“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成为“大热门”。4天来,仅腾讯网的网友就此发表的意见就达8000多条,可见其中之“热闹”。
然而,“最低缴费年限”的门槛是否应该“取消”或“降低”,恐怕还是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规律去进行探讨:从社会保障理论看:养老保险制度是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一笔基金,然后再用筹集来的这笔资金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
所以,要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平平稳稳,就要保证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有效、可靠和可持续。也正因为如此,在“缴费”环节上设立一定的门槛就有了其合理性。
另外,如果制度的运行其结果仍入不敷出,最后的担子就要由政府来挑,即从公共财政中出资来进行补贴。但要注意,公共财政的资金来自税收,实际上仍然来自企业与个人,只不过收取的渠道和方式方法不同而已。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绝大多数设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会有类似的规定。譬如,英国的规定是一个人在劳动生涯中要有10年的时间参保;法国和德国要求的时间更长,分别为退休年龄前的37.5年(150季)和35年;日本和韩国的规定则分别是25年和20年。
中国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以“本决定实施”为时间界限将参保者划为3类:其一是:“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圈内简称“新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其二是:“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其三是:“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按“老办法”实行,必要时再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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