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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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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很醒目第一个改变便是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规定,新政策规定一直以来难以跟着劳动者跨省转移的统筹基金账户将按照各年度缴费工资12%的比例转移。新政策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引来无数网友咨询。

【摘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很醒目第一个改变便是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规定,新政策规定一直以来难以跟着劳动者跨省转移的统筹基金账户将按照各年度缴费工资12%的比例转移。新政策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引来无数网友咨询。

第一,统筹基金转移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的凭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转移资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负责缴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二,转移手续办理期限。

办理转接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妥。参保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接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发出接收函。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好接续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第三,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未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当其再次跨省就业或在新参保地退休时,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将一并转归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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