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比较项目: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
全体公民或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目的:
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保险性质:
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险费支付:
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个人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
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统一的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保险功能:
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采取手段和方法:
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法律基础:
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朱容基总理说:
“社会统筹养老只是最低养老生活保障,是保而不是包,事实上我们也是包不起的,商业保险是社会统筹养老有力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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