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是否应该为其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补交社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户籍与非户籍人员提供资料是否一样?有没有补交年限限制?
网友提问:
您好,我想咨询如果补交社保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户籍与非户籍人员提供资料是否一样呢?有没有补交年限限制呢?盼复谢谢!
社保局回复:
(1)凡在《深圳市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补交时段未在本市以外地区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2)凡在《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单位未按规定的缴交基数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调整缴费工资,补交应缴养老保险费与实缴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3)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费补交期限为:自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企业凭已生效的仲裁书、判决书、调解书提出补交的,按以上法律文书的裁决意见办理。
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限制为(1)单位申请补交: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应缴而未缴的时段。(2)个人申请补交(本市户籍人员):户籍迁入本市且当时没有达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迁入后因各种原因未缴的时段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总结:
只能补交应交而未交且符合《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补交期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它险种一律不允许补交。因未参保而造成员工社会保险应有待遇损失的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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