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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老体系如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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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监管应当朝着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向走,在下一届政府成立时,设置尽可能统一集中的社保监督管理机构(如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集中监督管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障事务……

[摘要]行政监管应当朝着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向走,在下一届政府成立时,设置尽可能统一集中的社保监督管理机构(如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集中监督管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障事务……

《21世纪》:对应社保体系的构建,社保管理体制将做出怎样的调整变化?郑功成: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我们建议行政监管应当朝着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向走,在下一届政府成立时,设置尽可能统一集中的社保监督管理机构(如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集中监督管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障事务;

同时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起社保重大制度决定与预算监督的职责,司法机关承担起司法监督的职责。在实施或者执行机制层面,我们建议按照适度集中原则,尽快建设好各类社保经办机构。

包括按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分别建立规范的经办机构,确定统一的名称、职责,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

同时,还要建立专业化的社会救助机构。这当中需要注意各种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保服务机构,应当尽可能综合化。此外,还应建立社会保障服务质量考评指标和工作人员素质评价体系,形成服务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21世纪》:你曾表示,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我国实际上已迈入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快车道。下一步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进度应该是怎样的?

郑功成: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直奉行“试点先行,逐渐推进”的策略。这一策略在改革开放初期无疑是适合当时国情的,但现在这项制度长期试而不定,实际上既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可靠性,也增加了制度改革或建设的成本,所以现在应当进入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

不久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出台,实际上已经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因为社会保险是建立在规范的劳动关系之上的。

下一步,我认为应当争取在2012年前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基本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在2020年前形成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所有社会保障事务全部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一方面是要努力争取两大基础性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在2009、2010年先后出台。稍后,则需要完成《军人保障法》(或《军人保险法》)、《住宅法》、《慈善事业法》、《救灾法》等社会保障立法任务。

另一方面应当加紧修订、充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总之,最近三年左右时间,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最关键时期。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框架建设任务可以说能够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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