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
商业保险范围较广,具体讲,本文所指的是商业人身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具有不少共性。共性与相辅相成: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这是二者的共性之一。
共性之二,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
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
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唯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不少共同之处,二者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也便不待言;其间,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
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1庇荫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
2庇荫于业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使这类受保人道通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窿,更能安然度过风险。
3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
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勿庸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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