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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是否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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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某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医疗期结束后,其所在纺织厂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纺织厂并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认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到底李某的要求合不合理呢?

【摘要】李某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医疗期结束后,其所在纺织厂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纺织厂并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认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到底李某的要求合不合理呢?

职工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企业还是否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例】

某纺织厂职工李某,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在医疗期满后,纺织厂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李某医疗期已满为由,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李某认为,他与纺织厂仍保持着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

【评析】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其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在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别的工作的,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在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期间,其养老保险费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继续缴纳。医疗期满后,纺织厂应根据李某的具体情况安排其继续工作,或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纺织厂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李某仍是纺织厂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论是,李某在医疗期满后直至与纺织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缴纳。纺织厂不得以其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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