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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断交养老保险,职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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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退休职工马某发现自己的退休金偏低,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的企业于1997年断缴了她的养老保险,整整断了一年。于是马某把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原企业补缴她1997年全年的养老保险,并且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摘要】退休职工马某发现自己的退休金偏低,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的企业于1997年断缴了她的养老保险,整整断了一年。于是马某把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原企业补缴她1997年全年的养老保险,并且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发现养老保险曾被断缴

51岁的退休职工马某发现退休至今养老金始终偏低,从劳动部门得知是原企业断缴养老保险所致,遂将原企业诉上法庭。日前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企业为马某补缴1997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在法庭上,马某诉称,她于1974年参加工作,1982年因病休假半年被单位认定吃劳保病休,1986年确定为下岗人员。1997年1月10日她向原单位按180元的标准缴纳了6个月的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共计43.2元。她于1999年3月22日及2000年5月10日分别缴纳过两次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马某2002年7月31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至今,养老金始终偏低。去年她从劳动部门得知,原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私自于1997年断缴了养老保险。她以要求补缴1997年全年的养老保险、重新办理退休手续为由,将原企业诉上法庭。原企业辩称,该企业自1993年开始已是困难企业,为马某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是按照当时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执行的,不存在缴费基数偏低的现象。同时表示承认断缴马某养老保险一年。

原企业被判补缴并为马其重新办理退休

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27条的规定,判决原企业按照1997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240元,为马某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马某与原企业各自应缴纳的费用以社保机构核定的比例、数额为准。原企业为马某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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