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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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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不同年份调入深圳的员工,缴费年限是如何确定的?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深圳的,调入前的连续工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摘要】深圳市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不同年份调入深圳的员工,缴费年限是如何确定的?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深圳的,调入前的连续工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深圳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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