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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13处条款交国务院规定 专家称欠缺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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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条款没有处理,而是交国务院规定,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专家称社保法欠缺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备受各界关注的一个条款即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0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制度,但还没有全部实施到位。根据人社部和相关部门的评估,目前全国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

  全国统筹成为解决养老保险各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审议时表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速度越慢差别会越大,最后统筹起来的缺口和负担就越重,耗时越长全国统筹会更加困难。

  胡晓义认为,刚刚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有“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表述,因此,全国统筹应该会在未来的5年内完成。

  但郑尚元认为,法律条文中“逐步”二字并不属于法律用语,而更像是政策性文件的用语。真正实现全国统筹,还要看各地方的意愿,由于东南沿海省份养老保险标准大大高于西部省份,因此各方利益难以平衡,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段内都恐难完成。

  与此同时,针对由来已久的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4月《求是》杂志刊登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他建议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各界对于未来社会保障领域的税费之争更加激烈。

  根据中国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贾俊玲的分析,《社会保险法》中应用了“社会保险费”的称呼,只字未提“税”,即表示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核心问题已经“尘埃落定”,即中国实行社会保险费,而非社会保险税,征收机构应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经办机构,而非税务部门。

  法律条款却没有明确征收机构,而是采取了模糊的处理办法,留待国务院另行规定。

  现实的情况则是,全国各省市目前均以“社会保险费”名称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北京、天津等15个省区市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安徽、湖北等16个省区市则主要由税务机关征收。

  “实际上,税费之争的最终结论并没有真正得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基础理论研究室主任杨良初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前仅仅是暂时沿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未来《社会保险法》还会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参与多次起草和讨论《社会保险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嘉也说,税费之争远没有尘埃落定,但是至少在短期内,社会保险费的形式不会改变。

  税费之争是部门利益之争的最集中表现,现有的征缴利益格局仍然较难打破。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维持两个机构分割征收的现状,必然带来高额的行政成本,但是由于各方利益的争执不下,也不排除一直延续现状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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