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
5、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共济基金由市财政和社保局各负担1/2,市财政将资金分期拨付给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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