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及待遇水平
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由单位供款、职工个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收益等组成。补充养老保险供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待遇水平和高低。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的基本国情,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起来,实行总量控制。
在确定借款总水平时应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如果企业供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则必须注意供款水平不致过多地加大成本,影响企业的利润;
二是即使企业供款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也需要注意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防止产生两者相加过高而影响在职职工劳动积极性的矛盾。
从实践经验看,单位每年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供款和职工个人缴费总额一般以不超过本企业当年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的水平为宜。这是一个上限,约相当于当年工资总额的8.33%,如果积累35年,换算成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为29%。这一水平加上基本养老金58.5%的替代率,养老金总水平的上限大约在87.5%左右,与目前实际养老金替代率大体相当。
对补充养老保险做出一个上限规定,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如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逃避国家税赋,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也有利于防止分配差距过大,干扰工资分配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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