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1、2点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二、申领方式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
三、申领所需资料
(一)有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三)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
(五)已经我局审核确认的《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或《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九三标准工资核定表》、《职工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表》及有关附件。未核定历史信息的,附原始档案和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到我局审核办办理信息核定。如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附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并由复印单位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包括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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