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其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
同时在两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保部分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参保人应向本市社保机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员工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参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属于调入深圳、或者原属系统统筹单位、或者深圳户籍到外地就业的员工存在两地重复参保情况的,只允许保留深圳或者内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能重复缴费。
如员工申请保留深圳缴费记录的,则删除内地重复缴费记录部分。
如申请保留内地缴费记录的,则删除深圳重复缴费记录部分,在深圳重复缴纳的养老金按原缴费比例退还企业和个人。
所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上述事项时需到所属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申请表》(员工签名并按指模);
(2)员工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3)异地《转移养老保险结算单及缴费工资清单》;
(4)深圳市缴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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