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哪些项目?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支付以下项目:
(1)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
(2)职工退休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这种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账户档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必须建立在户口所在地?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个人的工资收人等基础数据,并由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其个人账户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对于异地(指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工作地建立,判断的标准是看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在何处。如果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该职工即使在异地工作,也应该由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果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在职工户口所在地,则由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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