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国,有一部分“亦工亦农、城乡两栖”的农民工,有调查表明,这部分人大约有1.2—1.5亿之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
他们的特点是:流动性很强,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社会保险如何覆盖农民工以及在城市间流动迁移的流动人口。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的流动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参保的农民工一旦流动,其本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头”就会被原参保地截留。具体而言,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极为不利:
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其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以上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
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所以即使被迫参保,他们也选择了参保后又退保,大多数人当年就拿走了他们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而“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的城镇职工作贡献了。
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地方上获益最大的广东省为例:199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到600万人;
在出台了将农民工“纳入”的政策后,参保人数急剧增加,到2004年增长到将近1600万人,6年中增加了167%,约占当年全国参保人数的十分之一;而与此同时,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却只从143万人增加到220万人,仅占全国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的二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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