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再也不用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法异地转移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意见》自今年9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意见》实施后,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将进行调整,详细情况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阅。
此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经办手续正在细化。
两随
养老统筹基金可随个人转移
根据《意见》,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对象,从过去严格限定的批准调入人员,扩大到了其他户籍迁入厦门的人员,全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也就是说,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的普通企业职工,今后也可将在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
《意见》规定,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除了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跟随个人转移外,前面已缴年份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也首次实现可跟随个人转移。而在之前,哪怕是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高层次人才,也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
两合
各地参保年限可合并累积计算
《意见》规定,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还将对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接续。也就是说,异地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积合并的。
这意味着,参保对象的退休待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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