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辞职自谋职业后,继续向档案托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金如何掌握?原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能否继续享受到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
答:职工的退休年龄及条件,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其中原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提前五年退休。
问: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发现本人档案记载的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相符时,怎样认定该职工的年龄?
答: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如发现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不相符时,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9]8号文规定,按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认定作为职工退休时的年龄。
问:职工调动工作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答: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问:集体企业从什么时间起按国有企业缴费比例缴费?
答:集体企业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和陕劳发[1999]6号文件规定,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后,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20%,职工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20%,职工按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集体企业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如果按国有企业缴费办法补足了按规定应补的费用后,可同国有企业一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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