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某公司破产后,清算组以“已向社保部门停缴社保”为依据,确认已解除与职工洪某的劳动关系,拒绝对其进行安置,结果被洪某告上法庭。
洪某原是韶关市某公司的固定职工,1992年,企业效益不好,经理宣布职工不再上班,之后公司未再向职工发工资或生活费。2005年4月29日,该公司被裁定破产还债。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洪某发现安置职工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
清算组查阅职工档案,找到了企业报停社保的减员表,上面注明:公司在1996年已停止为洪某缴交社会保险,表格上注明“自动离职”,之外没有其他材料。据此,清算组认为原公司已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关系,遂拒绝对洪某进行安置。
难道停缴了社保金,就表示已解除劳动关系吗?洪某将清算组告至韶关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恢复其合法职工的身份,续办停止的社保关系,补缴从停保至公司被裁定破产时的社保金。并按公司安置职工的同等待遇进行安置。
韶关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公司只凭向社保部门办理停止原告社保缴费手续的表格,就确认已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这不符合《劳动法》第26、27、28条的规定。所以,原告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公司的职工。
清算组接管公司后,认为原告自动离职而不予安置,缺乏事实依据。为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为公司的职工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安置,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均充分,予以支持。
然而,原告还请求判决清算组为其补缴社保金等事项,因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