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方法如何?养老金待遇标准怎样?1997年《决定》对于个人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又是如何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设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蓄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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