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为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减去调入时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于其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调入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调入时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深府〔2003〕56号)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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