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档案登记的年龄有误差怎么办?办理退休必须按第一份档案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吗?实际上已达退休年龄,但按档案登记出生年月计,却还不到法定退休年龄,怎么办?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吗?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份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问: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该职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该职工刑满释放,单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其本人。该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认为,在服刑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该职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劳动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该职工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04增刊咨询热线珍藏版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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