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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属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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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金在不同情形下具有不同的属性。有人认为养老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适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那么,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不同情况,是否应该有不同的判断?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的能否取得及能否取得全部金额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属于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然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确定财产,夫妻离婚并非是提前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对不存在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无从分割。

有人认为养老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否则将导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将来出现生活困难,也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笔者认为养老保险金的取得是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每月向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个人用工资缴交养老保险费是个人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产生的养老保险金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因此,无论是事先缴交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归入国库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变为由国家按月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财产属性的一面。养老保险金虽然不能现时取得,但属于夫妻共同期待的一种财产权益,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以本金加利息全额退还。所以,养老保险金在不同情形下具有不同的属性,在夫妻相互之间具有共同财产的属性,但对外却有个人专属性,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和未领取的养老保险储存额均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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