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苏州市对于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程序如何?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何申请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2007年10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及自愿选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三年龄段人员。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市区征地保养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报送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时,须同时提供经所在村盖章的《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自愿纳入城保选择表》。经自主作出的选择,不得变更。
二、纳入办法
1.建立换算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先扣除应发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后,变更为“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待完成换算后划入城镇养老保险基金。
2.换算缴费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出“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相对应的城镇养老保险换算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不足1个月的尾数按1个月计算)。以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为基准点,向前逐年逐月推记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推记过程中遇到已有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重复推记,跳过该时间段继续向前推记。推记时突破本人16周岁的,最多再向前推记3年(36个月)——最早推记至本人13周岁,并根据实际推记情况对换算缴费年限进行调整。上述推记的缴费年限即为实际换算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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