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先生1996年到烟草公司工作,公司为他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2007年,何先生辞职,要求公司将他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帐户,遭到拒绝。于是,何先生把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员工离职后,补充养老金该如何处理呢?
新民网讯 有的用人单位为提高职工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呢?6月20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杨浦区法院获悉,近日杨浦法院对一起因补充养老金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作了判决,认为企业有权根据依法订立的内部规定处置这笔养老金。
10万养老金“充公”起纠纷
1994年7月,何先生进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1996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烟草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004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1994年7月起,何先生所在的烟草公司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到2007年9月,何先生个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度为人民币107,820.22元。
2007年9月5日,何先生因为要前往美国留学,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同年9月17日,烟草公司为何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因为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拒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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