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退休人员因在1987年生育了第三胎,被取消了退休生活费十多年,这样做合法吗?超生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待遇吗?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就得被剥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吗?
超生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吗?
问:我县建筑公司一退休人员1987年因生育了第三胎,受到县劳动人事局取消退休生活费、按月发30元救济费的处分,十多年未变。现该退休人员要求恢复退体生活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能行吗?
答:计划生育是国家大法,所有育龄男女都应按照执行,应无疑义,但各地所规定的处罚办法,有些是不妥的,例如:开除党籍……你们所说的处罚当然也是不妥的。我认为,这种处罚办法,原则上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们年老后应依法享受退休待遇,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必须予以保障,按现在的规定说法是“按时足额”发放;过去也从未例外。扣罚他们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错误的;到现在为止仍然每月只有30元,能是“活命钱”吗?我认为:他们的养老金应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具体问题如何落实,由你们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协商,调整是必须的。
“工会积极分子”能否享受优异待遇?
问:我市一职工1998年曾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工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他退休时能不能算有特殊贡献而加发养老金?
答:据我所知,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工会积极分子”能否算有特殊贡献,从来没有谁提到过,这是第一次。我所知道的是,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以及1965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和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荣获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模范。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不属于全国劳动模范,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优异待遇。比照而言,在工会工作中表现积极、有足可称道的事迹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工会积极分子”的职工,不能认为是全国劳动模范。他们不能享受国家对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金方面的优异待遇。当然,这种做法是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完全按实际缴费比例和年限计发养老金之后,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优异待遇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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