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网友的父亲1993年之前曾当过17年的民办教师,93后辞职打工。今年53岁了,听说当时的民办教师有养老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想知道如何办理。该网友的父亲应该怎样处理养老保险问题呢?政策对民办教师补缴养老保险到底有什么规定?
网友提问:
我父亲在1976年至1993年在当时的巫山县石碑乡龙卧村任民办教师,93年后由于家庭负担过重,辞职出门打工。今年已经53岁了,今获悉对当时的民办教师有什么养老保险的政策,但一直不清楚到底怎么办理,也不清楚有什么要求,也曾咨询过社保部门,但只问出了一个渝府发2006 143号文件,但作为外行的我们并不清楚这个文件到底对我们有什么意义。请领导能否过问一下这个事情,给学校发个具体操作的文,也方便这类人员到学校咨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您好,欢迎来信。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 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问题可向县社保局咨询,联系电话:5761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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