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闫某等20人是某服装公司的正式职工,由于公司经济效益问题,这20人有的停薪留职,有的申请待岗。公司不再为这些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理由是这些人都已经不属于在职员工,公司也就没义务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相关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概述
某单位长期未向社保部门缴纳离职的20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并且要求这20名职工自己全额缴纳“两金”。2005年7月1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闫某等20人均系我省某服装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司效益问题,这20人中有些人与公司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有些人则申请待岗。为此,公司决定,停薪留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半年不缴者,予以除名;申请待岗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每月按时由职工个人全额缴纳,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属于集体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政策,所以,只有在职人员才可享受公司应承担的“两金”部分,而离职人员就只能自己负担“两金”了,公司不可能和他们共同负担。
另外,自2000年6月至2002年4月,闫某等20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共计62732.13元,公司一直未向社保部门缴纳。对于这一问题,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尽快解决。
对于公司让闫某等人自己全额缴纳“两金”的做法,闫某等人表示不服,于2003年12月29日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20名职工均系该公司职工,公司作出“两金”全由闫某等20人个人全额缴纳的决定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两金”应由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和负担,所以,对闫某等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嘉宾点评
根据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应承担24.5%。”《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应承担6%。”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这20名职工有的已停薪留职,有的已申请待岗,但是,他们和单位依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仍属于单位的职工,“两金”应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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